3.15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源:1962年3月15日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了《關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
消費者權益的定義: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在有償獲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時期內依法享有的權益。
消費者權益,是一定社會經濟關系下適應經濟運行的客觀需要賦給商品最終使用者享有的權利。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國家依照社會經濟運行的需要和市場上消費者的主體地位,制定明確的立法,這就使消費者權益不僅是一種公共約定和共認的規范,還得到了國家法律的確認和保護。早在20世紀60年代初,國際消費者聯盟就已確定了消費者有下列基本權利:
(1) 安全權
(2) 知情權
(3) 自主選擇權
(4) 公平交易權
(5)依法求償權
(6)獲得教育權
(7)結社權
(8)人格尊嚴與民族風俗習慣獲得尊重權
(9)監督權
我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消費者不僅是市場的主體,而且是國家社會的主人。